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
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None
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
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
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沪劳保关发(2002)1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5-01
合同中加以约定。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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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
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全国人大常务委 1995-01-01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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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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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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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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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并随职工本人档案在十日内一并转移到接收单位。 (十) 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用
订。 (十八) 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经协商代表本人要求,企业应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个人有严重过失的,按照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
动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支付办法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二十七)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超过部分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