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2-06-01
职工经单位批准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选派出国学习,应当同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职工教育工作,制定职工教育的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