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0-07-01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
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
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07-19
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企业与工会(职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时使用。 一、协商代表的推选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一)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
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代理。 (五)更换协商代表,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5-03-01
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2 辽宁省政府 2007-03-01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合同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六条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沪劳保关发[2008]4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8-05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
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省政府令第173 江苏省政府 2000-11-16
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大连市政府 2003-05-01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建立的三方协商工作会议委员会,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