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就[2006]2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05-01
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