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1993-10-01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 None 2001-10-01
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川劳办[1996]19 四川省劳动厅 1996-4-10
合同。 6、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流动手续。混岗职工也可与集体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
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对具有集体职工身份,但不归属任何集体企业的混岗职工,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
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及我省的贯彻意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9、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穗府[1992]64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2-07-04
技术津贴、生活津贴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范围内进行调整;对在集体所有制范围内无法调整的,可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选聘为合同制干部。
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签订合同的,单位可适当收回培训费,收回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业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人事行政关系挂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应聘到集体企业、乡镇(区街)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