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3-05-01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
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