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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辞退。 第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录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体固定工身份的在职职工,其身份仍保留不变;原属全民或集体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全民或集体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人事档
劳部发(1995)309 None 1995-08-04
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
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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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职工辞职未获企业同意而擅离职守,或无故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即为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损失。 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对该职工违约承担连带责任。
工作的,退休年龄为满50周岁;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区街、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女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女从业人员的退休年龄,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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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穗府[1992]64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2-07-04
技术津贴、生活津贴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范围内进行调整;对在集体所有制范围内无法调整的,可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选聘为合同制干部。
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签订合同的,单位可适当收回培训费,收回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业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人事行政关系挂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应聘到集体企业、乡镇(区街)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国内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2004-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
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 大连市政府 2009-08-01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双方委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应当支持、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劳社部发(2005)9 None 2005-04-18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京劳社资发[2001]9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06-22
、部队在京单位: 为规范集体协商工资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
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是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
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试行集体协商工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协商工资制度 集体协商工资是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
津高法[1995]99号、津劳仲[1995]34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对于用人单位内部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董事会通过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其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应给予支持,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无效。
议的,应另行立案进行审理。 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的期限,应以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上岗协议期限不能作为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维持劳动关系期限的依据。 7. 处理应
要求赔偿的,不予受理。 10.劳动者因工负伤引起的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赔偿,凡公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按现行劳动保险条例予以处理;非公有制的其它用人单位,可暂按民事损害赔偿一次性解决的办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