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关发(2002)1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5-01
合同中加以约定。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大连市政府 2003-05-01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建立的三方协商工作会议委员会,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3-05-01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
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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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
年的; (七)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 (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全国人大常务委 1995-01-01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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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 (四)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不再续订;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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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
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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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