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2 辽宁省政府 2007-03-01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合同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六条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大连市政府 2003-05-01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建立的三方协商工作会议委员会,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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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五)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1999-09-23
求重新处理。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
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随意撤销工会组织的; (五)违反集体合同,擅自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 (六)侵害工会其他合法权益的; (七)侵害会员劳动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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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五)未经劳动者授权由他人代签的; (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或解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实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5-10-01
(一)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二)业务费、公务费、宣传费; (三)集体福利费; (四)设备购置费; (五)奖励失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费用;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 大连市政府 2009-08-01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双方委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工资集体协商以及订立、履行集体合同行为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应当支持、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集体合同,依法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大劳管就字[1995]285 大连市劳动局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逐步完善。 大连市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协调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协调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企业职工和企业双
和国劳动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在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进行。
市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大连市企业集体合同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是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
大劳管就字(97)12 大连市劳动局 1997-01-01
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27万人。这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集体协商制度的逐步建立,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的审核管
,维护集体合同的严肃性,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企业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集体合同报送审核情况统计表》 大连市企业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大连市企业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审核管理,维护集体合同的法律严肃性,根据《劳动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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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役期内的; (五)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