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
工具有约束力。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