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None
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企业与职工一方通过平等协
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 在县
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劳动者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