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关发[2008]4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8-05
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
对本市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集体合同规定》指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审查的其他集体合同。 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范围
沪劳保关发(2002)1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5-01
合同中加以约定。 2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集体合同和各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衔接工作。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2-05-01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