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
于社保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而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劳办发〔1994〕289 None 1995-01-0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
: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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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劳动政策的; (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 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订立的; (四) 采取欺骗胁迫手段或者在第三者非法干预下违背当事人意愿订立的;
(三) 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险法规、政策,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五) 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六)
发给生活补助费(或辞退费、补偿费)和医疗补助费。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本人的工龄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分别情况按国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