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07-01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
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07-01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0-2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沪人社办〔2014〕578号),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11-01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沪府发(2013)62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10-01
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07-01
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
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
津人社局发〔2013〕2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4-18
定,就做好外来人员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人员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
),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的外来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在本市的外来人员,也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登记服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外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
京人社就发〔2011〕23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9-01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第四条
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50%。 第五条 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津人社局发〔2013〕4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7-01
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一)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 (
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非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第六条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