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35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
京人社医发〔2012〕4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4-01
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01-01
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
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
沪卫计指导〔2016〕011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10-01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
京人社医发〔2011〕334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1-01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部分医疗费支付项目和标准调整内容
杭政办〔2011〕2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07-01
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1.2%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
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杭政办〔2011〕22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2%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生育保险费率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