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
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
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深人社规〔2012〕21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1-01
(三)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且停止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五)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就业的; (
登记申请。失业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深圳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异地务工人员除外)、社会保障卡,并按照下列规定情形提供相应的其他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等;
服务机构打印失业登记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9]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