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10-15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
人社部发[2012]53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2012-09-25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
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人口计生委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
成社办〔2011〕60 成都市社会保障局 2011-10-15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26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和
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二、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国
人和港澳台居民参保登记手续,单位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外国人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台港澳人员提供《
川劳社办〔2005〕7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09-20
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参保缴费,切实保障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
京社保发〔2011〕55 2011-10-15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
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