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对
于社保纠纷,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仅限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而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因缴费年限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0-06-26
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四)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六)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的劳动者。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
原则。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07-18
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第
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费。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None None None
乡、覆盖全民、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障管理工作。
、工商、国土资源、民政、教育、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具体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
None None None
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八条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
;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2014-01-01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23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3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20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川劳社办〔2005〕7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5-09-20
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发布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办法,督促用人单位为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参保缴费,切实保障台、港、澳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统
2001-07-01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 二、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统计;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按照规定受理失
穗人社发【2014】14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7-01
认定业务属地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伤认定受(办)理业务统一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访咨询、投诉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一)受伤害职工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二)受伤害职工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办)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就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有分歧的,应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三、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大人社发〔2011〕129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7-26
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职工一次性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关于失业保险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