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1-07-01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
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4-03-01
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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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 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 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应持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在本市注册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手续。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缴费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公正与公开、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指导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
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
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01-01
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
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
津人社局发〔2013〕4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07-01
伤、生育、失业五项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籍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一)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的; (
具有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非本市户籍的,可由本人到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第六条 农籍职工参保后,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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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
政府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聘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有关专家等作为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服务有关部门及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
保人员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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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报。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应到失业保险金申领地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委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的,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业务环节流程畅通、信息联动,构建一体化管理服务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联动,
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二)各地要加强宣传工作。结合《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街道社区平台发布公告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