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
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 过渡期满后,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过渡期内,本条第(二
人社部发[2014]1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4-07-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
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1995-09-01
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保险制度通过依法设立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要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省属及军队驻穗单位外的下列单
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㈠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境外员工愿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中订明。
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 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负担,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广州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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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
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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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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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所在地、实际合同履行地还是其他?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用工单
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单位可否转委托其他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缴纳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应以其本单位名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
理参保手续,不能转委托其他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9.用工单位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法律、法规或规章之外的退回权?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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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拾得该身份证并以此入职其他单位,其他单位为第三人成功办理了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被转移。转移后劳动者发生了工伤,如果社会保险部门不予理赔,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应按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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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4]故人民法院不能判决由用人单位垫付、支付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项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八十条[5]关于工伤保险待
应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7]已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劳动争议案件中
第二条[10]中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居民委员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13-01-01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用人单位拒绝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失业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因用人单位拒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本规定施行前,按照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