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4-07-01
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失业人员数量、失业保险基金数额等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01-01
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
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2-07-23
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
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12-01-01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
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
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粤高法发(2002)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09-1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
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五条 社会保险部门已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作出处理,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1997-03-01
部门。 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 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一)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企业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交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六)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失业救济金外,前款所列各项费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等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基金结余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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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和人员变更手续。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以上
第七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第八条 足额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遇;补缴欠费后,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可同时补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开始因病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
粤劳社函(2003)774 广东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属工伤保险法规调整范围。 二、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使双方达成了解决协议,也可以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报工伤的时效之内向当地的劳
穗人社公告〔2014〕1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08-11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和服务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政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业务,并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的信访、投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