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4-03-01
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和指导、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五)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企业事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