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32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沪府发(2011)33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作如下通知: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0-2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沪人社办〔2014〕578号),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
沪府发〔2011〕35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
沪府发(2013)62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10-01
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
沪府办发〔2012〕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2-02-06
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
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
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沪卫计指导〔2016〕011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1-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生育保险实施工作,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
沪府发〔2014〕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局 2014-05-01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