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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
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
劳部发(1995)309 None 1995-08-04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 50、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
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
劳社部发(2004)20 None 2004-06-21
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管理,继续承担各类工伤保险费用;经协商一致,与原主体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主体企
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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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和自由职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属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范围,应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 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条 各类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范围,应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卡》,享受以下待遇: (一) 工伤补偿; (二) 比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 (三) 男年满
劳办发〔1994〕289 None 1995-01-01
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文的解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职业病报告办法》等。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条中的“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11-01
调解书。一方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申请先予执行的,仲裁机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可以不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在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以下的劳动者,因追讨劳动报酬和工伤医疗费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