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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保留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改制后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企业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工伤残5—6级的职工,本人提出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7—10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企业按规
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企业改制时,医疗未终结且未鉴定伤残等级的因工伤残职工,需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所需费用由原企业留足。 (四)企业改制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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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因工伤引起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故在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由用人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 答:上述规定将浙政发(2003)52号文件中的“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
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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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认为应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施工中发生工伤事故,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施工人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9、劳动关系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据。 六、关于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的问题 17、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18、劳
18、劳动者在单位组织的旅游、参观学习、会议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劳动者擅自加班时造成伤害的,应按工伤对待。 19、乘坐本单位车辆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按工伤事故处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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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未为该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之事实无异议的; 2、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 3非法用工单位在用工中导致劳动者伤亡的。
上述情形,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01-01
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
穗劳社工伤〔2008〕4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6-27
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本市老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是指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单位在职职工或在本市领取退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确认程序: (一)已退休并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向所在区的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
职和已退休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广州市老工伤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区退管办或用人单位接受申请后,同时提交已认定为工伤的原始材料或有效证明材料,报送各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穗劳社工伤〔2008〕3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6-16
意见》(粤府〔2006〕9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服务业”)主要是指商场、超
二、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服务业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本通知规定的参保方式,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三、市、区或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四、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核定的职工人数为应参保的下限人数。用人单位应在此核定总人数以上按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参保人数不足下限人数,经营规模与申报参保人数又明显不相符的,由社保经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0-03-30
和方便原则,采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多种渠道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的被保险、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养老基金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夫系。
宁人社(2011)396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11-03
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工伤认定问题 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
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文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问题 (一)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不同情况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5-01-01
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