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06-21
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341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即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
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 问:职工因工作引发的争执、推打架等导致伤害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引发的争执、推搡、打架等导致受伤的,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与履行工伤职责相匹配,有无明显的过当行为或者明显的过错;第三、纠纷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三、关于“职工超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适用问题 问:对于职工超过1年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津人社局发〔2012〕4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1-01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京劳社工发(2004)8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07-05
,做好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雇主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行业划分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划分类别,并根据行业类别对应北京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确定缴费费率。《条例》实施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缴费
费率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规定核定。 3.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应由工亡职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01-01
第三条 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京劳社工发(2008)86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4-18
等制度,继续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 (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其伤害的 "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职工因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牌照车辆导致伤亡的情形。 (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工伤。 (三)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
京人社工发(2011)37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1-20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遵循《条例》规定的原则,注重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区、
急救记录。 第十二条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十六条时,是否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事由,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三条 区、县社
津人社局发〔2011〕6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7-07
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是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
稳定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操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经济建设
新项目、大项目多,参与建设者多,工伤认定的每个环节都关系着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也体现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实清
津劳局〔2004〕36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11-18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实等原因出现未按时缴费或者间断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
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
京人社工发(2010)31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12-31
之前已经不能完成。而且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随政策调整而进行升级,短时间内也无法及时完善。在新《条例》施行后,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
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48个月我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标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