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福发(2011)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2-22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 二、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享受的
配收入为19109元。 三、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
《实施办法》修订后,再对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新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苏人社函[2011]16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04-14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2011年1
津人社局发[2014]2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4-01
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二、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后,职业病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含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职工已与职业病
责任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下列方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 (一)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现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为其办理; (二)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
闽政(2011)80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09-04
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1-12-05
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和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
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
(2006)行他字第12 最高人民法院 2006-12-28
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津人社局发〔2011〕4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6-16
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尚未完成修订之前,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的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浙人社发[2011]25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8-17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 2011
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
辽人社(2010)483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01-01
起执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服务为核心,从广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惠及更多的职业
人群,使工伤职工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新《条
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14-09-01
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
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