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3〕77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
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于人民法院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认为其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或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五)要求经办机构履行支付已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工伤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在法定申请时效内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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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16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3]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规定。 二、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项目人民法院能否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或者垫付?
垫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使可能发生于少数人或少数单位、地区的劳动风险,转由多数人、多数单位共同分担,基金调济使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并在工作
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后,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有两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