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25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8-17
》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 2011
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
杭政(2004)6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4-07-09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制
98年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分散企业工伤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工伤保险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
工伤争议案件逐年增加。《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列入各地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杭政办[2011]21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2-01-01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化的要求,坚持广覆盖,充分保障广大职工的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推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增强基金抗风险调控
过渡,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市统一工伤保险主要政策,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权益;建立工伤保险网络信息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工伤保险待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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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调整因工伤引起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故在劳动者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情形下,不能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由用人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 答:上述规定将浙政发(2003)52号文件中的“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
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
市府令第219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5-10-01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
第十六条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不同险种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分项核算,单独建账。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
杭政函[2011]99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1-01-01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涉及的交通、食宿费用的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杭州市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伙食补助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为职工工伤住院治疗(包括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超过平常开支水平的,对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偿的费用。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交通食宿费标准 1.交通费为工伤职工从统筹地区至就医所在地往返乘坐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工伤职工可选择乘坐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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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十五条 对《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理解问题,人民法院应参照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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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
十五、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模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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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入职,用人单位以其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支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证应聘入职,在工作中受伤,是否按照非法用工伤亡进行赔偿? 来源于:劳动法库(Laodongfaku)
答:一般来说,用工中发生工伤事故与劳动者隐瞒年龄或真实身份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用人单位已以其冒用的身份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且在招用过程中不存在明显过错的,则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
扣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证应聘入职,客观上构成使用童工,应按照非法用工伤亡进行赔偿,具体亦可参照上述原则。 四、若职工受工伤前12个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