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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追偿。该规定仅就工伤医疗费用赋予工伤保险基金追偿权,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对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享有追偿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
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就直接费用的具体范围,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直接费用为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
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工伤医疗费用追偿,则直接费用为医疗费。第三种观点认为,直接费用为医疗费、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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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的。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在司法实践中,
不能直接进行工伤认定,而是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作为法院审理工伤案件的前提。因此,对于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的案件,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并告知当事人进行工伤认定。对于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对
认定为工伤的,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认可工伤的,虽未经工伤认定,法院也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直接按照工伤处理。理由一是法院审理工伤案件应当以工伤认定为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