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4]26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04-01
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
二、符合《意见》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后,职业病责任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职业病责任单位(含职工托管中心)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职工已与职业病
责任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下列方式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和待遇申报手续: (一)职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现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为其办理; (二)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
津人社局发〔2011〕4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6-16
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尚未完成修订之前,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新《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鉴定的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本人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
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的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津人社局发〔2012〕4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1-01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津人社局发〔2011〕63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7-07
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伤认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工伤认定工作是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社会
稳定的必然要求。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待遇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操作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经济建设
新项目、大项目多,参与建设者多,工伤认定的每个环节都关系着职工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也体现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精神,努力做到事实清
津劳局〔2004〕36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11-18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实施第一年,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实等原因出现未按时缴费或者间断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 二、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参照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按照其工资总额的0.5%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务派遣组织与派入单位应当在派遣协议中对派遣职工工伤保险事宜进行约定,
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从其约定。 三、原用人单位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到现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临时劳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现单位负责向劳动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2-03-05
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津劳办[2003]44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01-01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
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
津人社局发〔2012〕47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01-01
他供养亲属抚恤金达不到每月702元的补齐差额。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一般向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新科技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新科技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开发区和
在开发区和保税务局区注册,坐落在塘沽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分别向开发区或者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坐落在其他行政区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坐落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开发区所属武清逸仙园
的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向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系统用人单位,其所属支行一级的单位发生职工工伤后,可向支行一级单位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式处理:一是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既不受理、也不予以答复;二是受理后超过60日的认定期限未作认定;三是明确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四是明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包括认定工伤和不予认定工伤)。关于上述第一、二种
做法,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和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既不受理,也不答复或超期未作工伤认定的,均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当事人对
人的申请作出认定工伤或者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一种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是必须复议前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