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福发(2011)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2-22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再受理。 二、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享受的
配收入为19109元。 三、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
《实施办法》修订后,再对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新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按《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沪府发〔201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
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
沪府发〔201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1-07-01
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按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的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三、用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06-21
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341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即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
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 问:职工因工作引发的争执、推打架等导致伤害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答:职工因工作引发的争执、推搡、打架等导致受伤的,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与履行工伤职责相匹配,有无明显的过当行为或者明显的过错;第三、纠纷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三、关于“职工超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律适用问题 问:对于职工超过1年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06-22
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
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办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01-01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4-07-01
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沪劳保福发【2006】17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交材料,其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可以是劳动合同、特殊劳动关系协议、劳务派遣相关协议等;也可以是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凭证。工伤认定部门
二、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难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部门可以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另一方进行调查,另一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工伤认定部门难以确认的,可以按规定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
三、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事项终结,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申请事项终结通知书。申请人基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法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期间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