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1997-04-11
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可派员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帮助组建基层工会。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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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本条的规定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解双方纠纷。而且由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