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3-01-01
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程序处理。 第六条 上级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本规定,可以到基层单位指导、帮助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组建工会,需经上级工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1997-04-11
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可派员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单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帮助组建基层工会。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的建立,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1986-05-17
和外籍职工的友谊,搞好合作共事。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干部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配备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其中企业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经大连市总工会批准,可配备一名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
合营企业要依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免费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包括水电、取暖、办公用具等),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并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要依照《中国工会法》的规定,每月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