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10-01
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
杭政办函[2010]277 杭州市政府 2010-10-01
费(筹备金)。 (三)对逾期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34条规定,每日按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四、票据及税前列支规定 地
费(筹备金)单位的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仍不申报缴纳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市总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六、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