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12-01
的养老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与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五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侵犯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地方总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会提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由工会、工会工作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总工会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恢复工作的,按照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