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4-11-01
32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
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1993-11-01
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第三条 工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外商投资
进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和外籍员工的团结,共谋企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或撤销。 第七条 凡在特区申请设立和开办企业、事业单位,应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2008-08-01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
加相关工作,认真听取和研究处理工会提出的涉及职工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工会应当履行《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组织
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学习工会法知识。 前款所列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参加市、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组织的工会法知识学习。 第三十九条 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