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3]11 最高人民法院 2003-07-09
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
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2004-05-01
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的,按照《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07-25
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主席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
劳办发〔1994〕289 None 1995-01-01
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