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总法〔2012〕107 上海市总工会 2014-04-24
工作站。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一)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公职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三)热心于职工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受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
第十条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职工向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1995-05-01
利和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工会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None 2002-02-06
〖理由〗 本条的规定借鉴了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应职责,可调解双方纠纷。而且由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