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3]11 最高人民法院 2003-07-09
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
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1991-01-01
人。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合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报上级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合营企
合营企业工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主席(委员),其人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的撤销或与其他工会组织合并,必须经过会员大合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对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10-01
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3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
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享有《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4-11-01
32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第二十五条
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工会法》规定的程序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岗位,又拒不纠正的;(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2-10-01
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
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审查、批准,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
沪工总法〔2012〕107 上海市总工会 2014-04-24
工作站。 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级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一)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二)工会公职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三)热心于职工法律援助的志愿者。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受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
第十条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一条职工向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3-01-01
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令违章冒险作业、歧视虐待等行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程序处理。 第六条 上级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本规定,可以到基层单位指导、帮助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组建工会,需经上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