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8-01-01
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
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 全国人大常务委 1995-01-01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None
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 国务院 2008-09-18
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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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会依法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
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None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1996-04-16
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作,进行劳动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工的招收、招聘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劳动、统计行政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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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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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市、 区(县)
应当于录用之日起10日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双方同意签订或者续延劳
届满而终止时,劳动者男性四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四十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的;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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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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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
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