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35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4-08-2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区的国家机关(含中央和异地驻特区的办事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具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的公民,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
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