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就[2006]2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05-0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宁人社规〔2011〕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06-01
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
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津劳护字(1995)157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劳动局贯彻《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办法》,以及《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所在地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每周集中二天为休息日。因特殊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采取轮班制、倒休制或其他休息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条 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日。事业单位原则上执行与机关一样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因工作需要执行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各级各类学校均从今年秋季新学年(1995年9月
员。对那些面向社会、对外服务的单位,尤其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可采取内部工作人员交叉轮休的办法,确保休息日正常服务,以方便群众。 五、企业职工自1995年5月1日起统一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应按《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六、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应按照
深劳社规〔2009〕13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9-05-13
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中央直属企业、省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遵循依法、规范、高效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厦劳社(2007)336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01-01
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管理、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加强工作时间管理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切实贯彻执行“每日工作时间不
定符合国家规定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安
家标准工时制度的规定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对于一些生产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要连续作业的岗位,应实行多班工作制,灵活安排轮班生产,如实行“四班三运转”等办法,确保职工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劳部发[1995]14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5-05-01
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
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
苏劳社监(2006)28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各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要求,并按规定做好各项防暑降温工作,落实各项高温期间的劳动保护措施。
苏劳社劳薪(2006)16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