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1997)第47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7-01-01
体)、事业单位(含驻连中央、省属、外省市驻连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辞退、开除或解除合同失去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大连
人事局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按分工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介绍、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全部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大连市社会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缴纳。 第九条 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