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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并修改为: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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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定》所称住院医疗费含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病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第三十三条 《规定》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婴儿,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参保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已办理下一
、托幼机构申报报销和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的工作程序,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收治精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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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的人员,经登记后,可单独参加职工医保。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变更、注销和基数申报等手续。
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1.5%缴纳职工医保费。 (3)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且未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以其伤残津贴核发的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