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9-01-01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第二条所列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人从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及组织管理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劳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从预防医学方面对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监察。 第二章
省、市、县(区)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和劳动保护监察员,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权。 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院(所)、卫生防疫站为劳动卫生监察机
监察员,按前条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具体行使劳动卫生监察职权。 第五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相当职称)及从事劳动保护工作五年以上的劳动保护管理干部中选任。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业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劳动保障
公安、工商、财政、价格、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
专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监察业务,具备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合格。 劳动保障行政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8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8-01-01
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
。区、县劳动局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乡镇、街道企业及个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察; (二)督促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统一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05-07-01
财政、税务、经贸、工商、公安、建设、监察、卫生、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劳动保障监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 辽宁省人民政府
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可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熟悉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技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 (三)新建、扩建、
况; (四)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况; (五)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情况。 第七条 监察权限和方法: (一)对有重大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改;
国务院令第423 国务院 2004-12-01
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
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
天津市劳动局
行劳动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监督检查实行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监督检查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业执行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也可设立劳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本行政辖区所有单位及其他各种用工主体(上款规定的除外)执行劳动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宣传和督促用人单位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规; (二)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督检查员及其他劳动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和培训; (四)劳动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2008-04-18
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项展开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等内容的案源,为投诉案件; (二)凡包括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违法行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不涉及涉案当事人及具体诉求事项等内容的案源,为举报案件; (三)通
上海市劳动局 1994-04-1
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劳动监察是国家劳动行政机关对用人单位,以及劳动中介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四)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劳动监察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第二章 劳动监察内容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遵守下列劳动法规、规章的情况实行劳动监察: (一)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二)《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劳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的原则,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劳动监察实行劳动检察机构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察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单位和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接受
单位和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劳动法规,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工商、公安、财政、人民银行和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