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006-03-01
市人民政府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社会保险政策和建立保证工资发放,预防、解决欠薪的机制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影响进行评估审核。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鼓励本市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岗位技能规范或者要求,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生产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的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引导劳动者树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 国务院 2008-09-18
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国务院 2011-01-01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闽政(2011)80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1-09-04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
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5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014-02-21
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3-01-01
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1995-06-08
,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四条 已组建工会,会员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设置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由工会同企业商定。 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用人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有工会代表参加或者听取工会意见。 第七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
纠正意见,并可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工资、不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会有权要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成用人单位纠正。
1986-10-01
第七条 用工单位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社会劳动力中无法招到的。 (二)非常年性、固定性生产(工作)岗位。 (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四)劳动者须持有当地县有关部门的证明。
外来劳动力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低于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 第九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进行政治思想、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同时应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严格执行正式工现行的劳动保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5-03-01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国务院令第423 国务院 2004-12-01
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
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