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发[2006]41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07-06
业。 第五条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
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7-05-01
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一)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二)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二)重伤事故,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单位的上级部门协助。 (三)死亡1至2人的事故,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事故
上级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如事故单位无专职安全管理机构的,由上级领导负责组织。 (四)镇、街属下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事故的,由镇、街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或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区、县级市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4-03-01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度。公司制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有序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关心企业发展,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 辽宁省人民政府
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可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熟悉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技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 (三)新建、扩建、
况; (四)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况; (五)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情况。 第七条 监察权限和方法: (一)对有重大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改;
浙人社发〔2014〕9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06-01
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
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督促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同时,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作为推进“双爱”活动的重要举措,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送清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4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3-05-01
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2011-01-01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
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10-0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和生产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教育全体职工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决不允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指挥、违章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特别是领导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和有关法规。违者,不论造成大小事故,都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要由主要领导人负责(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立即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部门和工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当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6-05-01
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有有害作业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建立劳动卫生制度,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九条 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
第九条 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 劳动者有接受劳动卫生培训的权利。 劳动者有依法要求单位改善有害作业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4-01-01
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