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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
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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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审判与仲裁效率,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与仲裁实践,共同形成如下纪要内容。 第一条【办理退休手续
, 劳动者持《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作协议》或《承包协议》的内容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条款的,根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