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社发〔2014〕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 2014-06-30
(一)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
(五)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
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从事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1 辽宁省人民政府
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可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专职、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由熟悉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从事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工作的技师和管理干部担任。
(一)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 (三)新建、扩建、
况; (四)易发生危险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况; (五)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情况。 第七条 监察权限和方法: (一)对有重大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整改;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2-10-01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和生产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科学管理,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教育全体职工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决不允许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指挥、违章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特别是领导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劳动保护政策和有关法规。违者,不论造成大小事故,都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要由主要领导人负责(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立即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部门和工会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当地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3-01-01
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工会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尊重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社会主义和民主与法制、职业道德教育;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培训;教育职工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进城务工人员、劳务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7 辽宁省政府 2008-02-01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
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1997-04-11
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都应积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
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业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 大连市人民政府 1995-10-01
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六)因工致残评定为1至4级,需要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七)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节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 (
(八)劳动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3%提取管理服务费; (九)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费; (十)按工伤保险费总额2%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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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县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24 大连市政府 2003-05-01
企业或区域、行业的企业组织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
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1999-09-23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提高思想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和
部门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代表依法参加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代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每年集体协商不少于一次。 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